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五章 养老保险的管理和监督第三十条有效设立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养老保险监督机构,加强对养老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