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职工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为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提倡用人单位根据其经济能力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鼓励职工自愿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自主选择经办机构。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