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五章 养老保险的管理和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负责下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具体营运工作:(一)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支付、保值和增值工作;(二)定期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三)核算用人单位与缴纳养老保险基金有关的报表和账目;(四)接受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及退休人员对养老保险的查询,做好服务工作;(五)应当办理的其他养老保险事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