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五章 养老保险的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管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责:(一)编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事业发展规划;(二)组织实施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四)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和养老保险基金运作情况;(五)对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实施业务监督;(六)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