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维修第十六条有效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每年应当核定一定数量的经费,用于城市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的养护维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