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道路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其收入用于贷款偿还、投资回报以及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管理和建设,不准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