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直接用于禁止生产、销售违法产品的运输工具,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七日内做出处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