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直接用于禁止生产、销售违法产品的运输工具,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七日内做出处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