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废止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有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可按设计泊位数每一泊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