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废止在道路上未按规定高度架设临时设施或者设置物体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