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废止

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责任有争议的,应当标明位置,将车辆移至路边,等候交通警察处理。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认定交通事故事实及当事人的责任,填写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