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三章 道路通行管理第四十四条已废止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因事故或者其他情况致使车辆不能通行的,任何车辆不得在超车道停放,以确保救援、勘查、清障等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因事故或者其他情况致使车辆不能正常通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知公路管理部门开启隔离设施、设置交通标志,车辆可以在对行行车道行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