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缴纳海域使用金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继承。法律规定免缴或者经批准免缴、减缴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作价入股。转让海域使用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