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第十九条已修改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个人需要查询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方便。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