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海域使用申请依法批准后,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进行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