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五章 争议解决第三十六条有效因商品房质量问题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事项,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的事项,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争议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