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三章 商品房销售和合同第十六条有效商品房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前,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商品房。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按幢发放。商品房销售完毕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