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纯碱、烧碱生产用盐以外其他工业用盐,由市盐业公司组织供应。

纯碱、烧碱生产用盐以外其他工业用盐的用盐单位,应当从具有盐产品批发和销售资格的单位购盐。

用盐单位不得将生产用盐转销。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