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实行食盐批发许可证制度。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经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核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