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卫生创建规划,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卫生镇街、卫生村居等创建工作。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