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完善传染病防控体系建设,合理布局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营造健康环境,优化健康服务,促进卫生服务模式从疾病管理向健康管理转变,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