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十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组织本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