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置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市城市管理部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核实、现场勘察、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作出决定;对准予设置的,核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对不予设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