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使用权证明文件;
(五)场地属业主共有部分的,应当提交相关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使用该场地的书面材料;
(六)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
(七)利用工地围挡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供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