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使用权证明文件;

(五)场地属业主共有部分的,应当提交相关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使用该场地的书面材料;

(六)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

(七)利用工地围挡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供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