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发电、变电、充(换)电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发电厂、变电站内私接电源,移动、损毁标志物;
(二)在通往发电厂、变电站的专用道路上设置障碍;
(三)利用发电厂、变电站的围墙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在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沟)保护区内取土、开挖、钻探,倾倒腐蚀性物质,堆放垃圾和矿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未经发电厂同意,在灰坝(场)上挖砂、取土、种植树木和农作物,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擅自移动、损坏充(换)电设施和标志,在充(换)电站出入口设置障碍。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