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新建电力设施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公告。公告前,已有植物、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需要修剪、砍伐、拆除或者填埋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并办理相关手续。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或者新建、扩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