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应当坚持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电力设施项目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依法征用土地的,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输电线路工程杆、塔基用地可以不办理用地预审和土地征收(用)手续,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