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人身权利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妇女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制作、使用和传播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语言文字和音像等;禁止在广告宣传、商业经营活动中贬低损害妇女人格。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