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二十四条已废止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对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对本人、胎儿、婴儿健康有害的作业,确保母婴健康安全;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直接或者变相对女职工取消、降低福利待遇、扣发工资,在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给予不平等待遇,辞退或者单方面解除其劳动(聘用)合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