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招考公务员、招聘工作人员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聘用妇女或者提高录用、聘用标准。企业事业单位聘用女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