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和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