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三章 城镇爱国卫生工作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商品流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动物防疫和畜禽屠宰法律、法规、规章,保证屠宰的畜禽产品符合卫生标准,并保持屠宰经营场所清洁、卫生。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8月2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