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城乡结合部和外来务工人员聚居区域的爱国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结合部的卫生工作由城市市区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