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三章 城镇爱国卫生工作第十六条已修改城镇爱国卫生工作的主要内容:(一)净化、绿化、美化街道、居民住宅区;(二)加强公共厕所、垃圾桶、垃圾处理站厂等基础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三)消除老鼠、苍蝇、蚊子、蟑螂、臭虫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地;(四)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居民卫生、健康、文明的生活、行为习惯;(五)提高城镇的现代化卫生管理水平。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8月2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