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章 农村爱国卫生工作第十一条已修改农村爱国卫生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改善饮用水、改建卫生厕所;(二)改善环境卫生,加强垃圾、粪便管理;(三)消除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地;(四)对农民进行健康教育,提高农民卫生意识,培养农民的卫生习惯;(五)提高整体卫生医疗水平。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8月2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