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禁止采集、加工、收购和销售发菜。未经批准,不得在草原上滥挖野生甘草、麻黄草、苦豆子等固沙野生植物。

对采集、收购野生甘草、麻黄草、苦豆子等固沙野生植物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草原固沙野生植物的采集、收购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