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三章 草原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区对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实行统一规划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