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三章 公共消防设施第十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原有的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补建、增建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中缺少消防设施建设规划或者消防设施建设规划不合理的,审批单位不得批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