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如实编报预算草案、决算草案,弄虚作假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擅自调整或者部分变更预算的;
(三)挪用预算资金的;
(四)不依法征收或者上缴预算收入的;
(五)将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不纳入预算管理,或者不按规定管理使用预算外资金的;
(六)对检举、揭发和控告违反预算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打击报复的。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