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调整或者部分变更的审查和批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预算调整或者部分变更方案一般应不迟于当年第三季度提出,并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报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对预算调整或者部分变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后,应当提出审查意见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