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自治区本级预算,在执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或者部分变更方案,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一)预计年度预算收入完不成预算计划引起赤字的;

(二)预计年度预算支出增加额超过预算收入增加额引起赤字的;

(三)新增建设项目预算支出或者建设项目追加预算支出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四)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预算以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财政预算报告的决议中提出确保的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减的;

(五)增加预备费。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