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被接受后,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