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备和检测仪器;

(二)具有取得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

(三)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四)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