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章 质量保障第十五条已修改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备和检测仪器;(二)具有取得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三)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四)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