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开都—孔雀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自治州及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应认真贯彻实施本条例,并将实施情况每年6月30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