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在流域内开展旅游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履行环境影响审批手续,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旅游、水利、住建、流域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

在湖区旅游或从事其他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保护湖区内的水生动植物资源,严禁非法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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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