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大型公共建筑、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在立项时,应当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经论证,对交通环境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立项主管部门不予立项。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