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四章 气象灾害防御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和预报工作,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本市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可能影响本地区的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报告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