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有效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