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有列入名录的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并在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就建设项目对湿地主要保护对象和生态系统的影响作出重点分析,提出预防和减轻不良影响的措施。生态环境部门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前,应当征求湿地保护管理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