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在列入名录的湿地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管理机构或者责任单位、保护管理部门。保护标志的样式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统一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