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有效恢复或者建设湿地应当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充分利用雨洪水和再生水,禁止使用地下水。鼓励、支持污水处理单位恢复或者建设湿地,利用湿地生物资源和生态工程降解污染物、净化水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