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恢复或者建设湿地应当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充分利用雨洪水和再生水,禁止使用地下水。

鼓励、支持污水处理单位恢复或者建设湿地,利用湿地生物资源和生态工程降解污染物、净化水质。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